(2017)鲁0782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玉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31-1号被拘留人:孙玉勇,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隋家强与被执行人孙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玉勇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