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浙江德传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传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传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晶滢。被执行人: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番禺路XXX号XXX室A座。法定代表人梁小雷。本院在执行浙江德传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