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颖受贿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颖,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抚顺市东洲区兰山乡政府乡长,住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唐颖,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颖犯行贿、受贿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颖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颖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颖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颖撤回上诉。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芙审 判 员 赵 湃代理审判员 朱虹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