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06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M区11号。法定代表人:苏娇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经济开发区华阳大道爱商智能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宋竞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款556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25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理东审 判 员 汪新元人民陪审员 肖年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