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改琳与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琳,李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611号原告:王改琳,男。被告:李文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星元(系李文忠妻子),女。原告王改琳与被告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改琳撤诉。审 判 长 刘向勇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李学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