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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改琳与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琳,李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611号原告:王改琳,男。被告:李文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星元(系李文忠妻子),女。原告王改琳与被告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改琳撤诉。审 判 长  刘向勇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李学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