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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新忠与被告山西益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忠,山西益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650号原告梁新忠,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山西益智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朱银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鑫,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原告梁新忠与被告山西益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梁新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计377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赵建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