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静与宁波津海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静,宁波津海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宏远矿业有限公司,易县亚通铁选有限公司,彭锦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837号原告:叶静,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津海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2幢(3-7)。法定代表人:彭雨发,职务不详。被告: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2层2171室。法定代表人:任雅芬,职务不详。被告:易县宏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坡仓乡宝石村。法定代表人:彭雨发,职务不详。被告:易县亚通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宝石村。法定代表人:彭雨发,职务不详。被告:彭锦葆,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静与被告宁波津海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宏远矿业有限公司、易县亚通铁选有限公司、彭锦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静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霞代理审判员 郭丙丽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春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