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昆山安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永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安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永训,陈宝燕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1680号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安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宝燕。被告:王永训,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被告:陈宝燕,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安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永训、陈宝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安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永训、陈宝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且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贾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