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甫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569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甫生,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东明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甫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堂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甫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1、2016年10月底至11月24日,被告人黄甫生在福清龙田镇龙东路65号506房间的暂住处内先后四次容留张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甫生在福清龙田镇龙东路65号506房间的暂住处内先后两次容留王某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二、贩卖毒品2016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甫生以每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分装成三小袋。23日傍晚到晚上,被告人黄甫生分两次以700元的价格将上述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1,因张某1没有钱,仅支付了100元。当晚23时许,王某向被告人黄甫生求购毒品,被告人黄甫生介绍王某、张某1互加微信,让王某找张某1购买,张某1即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贩卖给王某,因王某没有钱支付,被告人黄甫生给予担保。24日3时许,“阿某”(身份不明)向被告人黄甫生求购2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甫生让“阿某”找张某1购买,因被告人黄甫生欠“阿某”的钱,即告知张某1不要收钱,直接抵扣其中的欠款3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甫生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克,情节严重;还六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黄甫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甫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6年10月底至11月24日,被告人黄甫生在福清龙田镇龙东路65号506房间的暂住处内先后四次容留张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甫生在福清龙田镇龙东路65号506房间的暂住处内先后两次容留王某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甫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王某的证言,尿液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贩卖毒品事实2016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甫生以每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分装成三小袋。23日傍晚到晚上,被告人黄甫生分两次以700元的价格将上述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1,因张某1没有钱,仅支付了100元。当晚23时许,王某向被告人黄甫生求购毒品,被告人黄甫生介绍王某、张某1互加微信,让王某找张某1购买,张某1即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贩卖给王某,因王某没有钱支付,被告人黄甫生给予担保。24日3时许,“阿某”(身份不明)向被告人黄甫生求购2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甫生让“阿某”找张某1购买,因被告人黄甫生欠“阿某”的钱,即告知张某1不要收钱,直接抵扣其中的欠款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甫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还有抓获经过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甫生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克,情节严重;还在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甫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甫生一人犯数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甫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甫生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责令被告人黄甫生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丽辉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