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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克副与胡俊、胡坤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克副,胡俊,胡坤飞,安徽龙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新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任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634号原告:金克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全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坤飞,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龙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龙。被告:安徽新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友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任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任传龙。原告金克副诉被告胡俊、胡坤飞、安徽龙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新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任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金克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克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克副撤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金克副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人民陪审员  张 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