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某某、程某某、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某某,程某某,程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006号申请人: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桂某某,男,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程某某,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程某2,男,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某某、程某某、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桂某某、程某某、程某2在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共计914578.56元,并以其公司相应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桂某某在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423394.56元。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程某某在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27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程某2在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221184元。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