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董会学与李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会学,李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72号申请人:董会学,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海江镇曙光村曙光屯。被告:李明君,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董会学与被执行人李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每年固定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承包费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商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