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利诉被告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利,邢忠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06号原告:王宏利,男,1971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告:邢忠仓,男,50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利诉被告邢忠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利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利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王宏利负担。审 判 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