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正香、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香,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刘正香,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大朱戈村。法定代表人刘祚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4)776号裁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1676号。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4)776号裁决书中关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