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永学与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学,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4民初1815号原告:陈永学,男。被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宋武林,厂长。陈永学与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永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学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陈永学。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