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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文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441号自诉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张怀民被告人李文峰,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自诉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李文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履行了全部判决务,自诉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田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