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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苏小刚、苏州诺达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刚,苏州诺达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04号申请人:苏小刚,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苏州诺达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凌云。申请执行人苏小刚申请执行苏州诺达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2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3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