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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丁某1与丁某2、丁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70号原告:丁某1,女,193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忠,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丽娜,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丁某2,女,194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丁某3,女,194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丁某4,男,195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丁某5,女,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丁某6,女,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丁某7,女,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杰(受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1诉被告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丁某7继承纠纷一案中,丁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某1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丁某1负担。审 判 长  薛 雨人民陪审员  冯建良人民陪审员  沈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