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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与刘祖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祖苓,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478号原告:XX,女,1963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蓝辉文,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苓,女,1952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7093018475。法定代表人:刘善德,该局局长。原告XX诉被告刘祖苓、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