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与刘祖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祖苓,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478号原告:XX,女,1963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蓝辉文,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苓,女,1952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7093018475。法定代表人:刘善德,该局局长。原告XX诉被告刘祖苓、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