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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宋龙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宋龙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19号申请人: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宋龙江,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新世纪住宅楼。申请人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龙江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龙江名下的位于孙吴县新世纪现店名爱购服装商城(原新世纪超市)的房产,该房产证编号分别为:S200******,S200******,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3,243元,由申请人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