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丽萍、李彬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李彬,柳州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李彬,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柳州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雅儒路362号天江丽都1栋3-1号。法定代表人:李彬。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李彬、柳州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彬、柳州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彬、柳州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彬、柳州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332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彬、柳州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05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