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春来、李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来,李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宋春来,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李福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宋春来与李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李福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宋春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福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 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