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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亚茹与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茹,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88号原告:张亚茹,女,汉族,1991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勇,总经理。原告张亚茹诉被告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茹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