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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石某与诸城市温馨之家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王秀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诸城市温馨之家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王秀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506号原告:石某。法定代理人:石磊,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石某之父。被告:诸城市温馨之家校外托管服务中心。住所地:诸城市东坡北街**号。被告:王秀云,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诸城市。原告石某诉被告诸城市温馨之家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王秀云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