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朝福与邸多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福,邸多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914号原告:张朝福,男,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住民勤县东湖镇西辰村六社**号。被告:邸多英,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住民勤县三雷镇赵湖村四社**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住所地民勤县东关南路。负责人:孔得民,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张朝福与被告邸多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朝福负担。审 判 长 范述全代理审判员 张建琴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