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石遵良、曹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石遵良,曹芬,邹圣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7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号。负责人:姜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该行职员。被告:石遵良。被告:曹芬。被告:邹圣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被告石遵良、曹芬、邹圣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乐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