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茂光与吕律、胡雪梅、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光,吕律,胡雪梅,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010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光,男,生于1965年3月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吕律,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住华蓥市。被执行人胡雪梅,女,生于1978年11月6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律,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茂光与吕律、胡雪梅、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