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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赵建岭、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赵建岭,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1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295号。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岭,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赵建岭、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岭、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建岭、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34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