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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水利厅与罗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水利厅,罗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433号原告:吉林省水利厅,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3726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春,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欣,男,1973年9月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吉林省水利厅与罗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水利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水利厅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吉林省水利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隋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