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宜平,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林,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2017)湘072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林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林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林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林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