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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盐城蓝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蓝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981号原告:盐城蓝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刘朋社区居委会华兴汽配城1幢C-3-008室(B)。法定代表人:江久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金成,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玉英,女,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蓝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蓝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缓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蓝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阴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