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启东市光耀铜材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启东市光耀铜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催14号申请人:启东市光耀铜材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万英村18组。执行事务合伙人:费伟辉。申请人启东市光耀铜材厂(普通合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启东市光耀铜材厂(普通合伙)持有的票号为31000051(26606391),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3日,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常州尚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启东市光耀铜材厂(普通合伙)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启东市光耀铜材厂(普通合伙)有权向付款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启东市光耀铜材厂(普通合伙)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