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解放与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解放,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063号原告:杨解放,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90803-5),住所地随县尚市镇净明铺村7组。委托代表人:余臣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解放与被告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解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解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解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解放负担。审判员  陈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