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波与被执行人史芳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波,史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关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史芳芳,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关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字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史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字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