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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波与被执行人史芳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波,史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关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史芳芳,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关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字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史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字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