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国栋申请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栋,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栋。被执行人张浩。朱国栋申请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国栋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