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XX强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与佳木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XX强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佳木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XX强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男。被执行人佳木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堂,男。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黑龙XX强集团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通知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