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驳回苏宝永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119刑申1号苏宝永:你对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06)蓟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不知道卖淫女王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原审判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且主要证据之间相矛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在公安机关询问、本院原��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有作过陈述,笔录载明你主观明知卖淫女王某可能不满十四周岁,仍对其进行了嫖宿。原审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客观、真实的证实了案件情况,原审依据现有证据,对你作出的刑事处罚,并无不当。且你对自己的申诉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附:本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