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民终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总公司、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总公司,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鼎鼎飘香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民终2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1584756981。法定代表人舒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庚秀,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66203241-5。法定代表人雷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鼎鼎飘香酒店,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L5116044-5。经营者魏小龙,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鼎鼎飘香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同意将南昌市八一大道88号产权店面出租给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南昌市西湖区鼎鼎飘香酒店。二、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前,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将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占用诉争店面的每月费用以3.8万元计算,总计应付75.8万元(已付金额15.4万元已扣除),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必须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给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30日付清上述款项)。三、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以上费用金额全部清结到位至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后,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式签订期限为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30日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四、一、二审诉讼费10950元(14600元-3650元)由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同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南昌市西湖三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36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重芳审 判 员  罗云奇代理审判员  曹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