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遵义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胜、花培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胜,花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遵义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正杰公寓2楼,组织机构代码:79529391-8。法定代表人孙永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兴,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胜,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花培玉,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3953号,受理执行遵义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胜、花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胜、花培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60元,执行费12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二人名下房产已经因为其他案件已经过户给永泽房开无查封必要。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