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5号。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999号南湖假日16层。法定代表人尤嫁壮,法定代表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10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判决(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长人社监理字【2016】3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