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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家敏、袁玉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敏,袁玉平,袁玉峰,孙亚梅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敏,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生,住址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大勇,男,汉族,1950年4月1日生,住址洛阳市西工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占锁,男,汉族,1955年1月15日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平,女,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牛丽环,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玉峰,男,汉族,1969年8月6日生,住址河南省睢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亚梅,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住址河南省睢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雪,河南大鑫���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张家敏因与被上诉人袁玉平、袁玉峰、孙亚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敏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11620元,减半收取5810元,由张家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董 鹏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六���二十日书记员  雷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