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兴宏普盛丰置地有限公司与浙江房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宏普盛丰置地有限公司,浙江房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556号原告:嘉兴宏普盛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1811号丽晶广场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8169779XT。法定代表人:段津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江、屠辰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房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南路15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24546762E。法定代表人:陈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宏普盛丰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房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宏普盛丰置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宏普盛丰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8元,由原告嘉兴宏普盛丰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潇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