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与蔡娟田华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田华宇,蔡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0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9081292428,营业场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114号。负责人:邓元超。委托代理人:张奇阳(一般授权),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可(特别授权),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华宇,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蔡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诉被告田华宇、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