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弼帆与许卿海、库翔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弼帆,许卿海,库翔伟,孙启田,孙正强,马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117号原告:蒋弼帆,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身份证号:。被告:许卿海,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身份证号:。被告:库翔伟,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肃宁县。被告:孙启田,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肃宁县。被告:孙正强,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肃宁县。被告:马宁,女,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肃宁县。原告蒋弼帆与被告许卿海、库翔伟、孙启田、孙正强、马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蒋弼帆于2017年6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弼帆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弼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弼帆承担。审 判 长 刘 立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人民陪审员 亓远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