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程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程雯雯,吴炳华,徐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370-7。负责人:张义明,行长。被执行人:程雯雯,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吴炳华,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徐地胜,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程雯雯、吴炳华、徐地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二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