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4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4281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对戴民罚金一案作出的(2016)皖0104执428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皖0104执4281号执行裁定书中“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补正为“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2016)皖0104执4281号执行裁定书中“审判员贾欣”补正为“审判长贾欣”。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钱双平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2月27日地点:本院执行局评议人员:张齐碧、吴成莹、贾欣书记员:刘天垚张齐碧:本院在执行程孝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吴成莹:既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那就应当按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贾欣: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院(2016)皖0104执43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