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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彭保元与文山红地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保元,文山红地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092号原告:彭保元,男,1973年02月0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村居民,住马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元,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文山红地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螺峰社区环城西路加州花园二期A1-3号。法定代表人:朱发位,执行董事。原告彭保元与被告文山红地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彭保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保元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保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彭保元负担。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