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智利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智利,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843号原告任智利,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施展,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智利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智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智利撤回对陈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免后收取2020元,由任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张艳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