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饶志强与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志强,傅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372号原告:饶志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傅建华,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志强与被告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志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志强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饶志强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