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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饶志强与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志强,傅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372号原告:饶志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傅建华,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志强与被告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志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志强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饶志强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