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付余与轩文豪、虞城县京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余,轩文豪,虞城县京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倪卫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79号原告赵付余,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轩文豪,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虞城县京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法定代表人高柱云,经理。被告倪卫涛,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付余诉被告轩文豪、虞城县京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倪卫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迪 微信公众号“”